文档介绍:上海市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发布工程
建设监理费上海市行业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沪建监协字(2001)第20号
2001年12月12日
各建设监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标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规,考虑到自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1992]价费字第479号通知《关于工程建设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以来的变化,特别是上述法规对监理服务内容的扩大和责任的加强,我们在对各建设监理公司实际成本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吸收兄弟省市监理取费规定的经验,在遵循上列法规规定的原则基础上,修改已经不适合当前工作的监理取费标准,对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的行业指导价作出调整规定,现通知如下:
1. 各建设监理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严格遵照国家有关建设监理规范标准和规定开拓业务,维护行业的信誉,提高服务质量,并应满足附表规定配置监理人员。各公司不得以降低服务范围和标准,减少监理取费,以求取得业务。
2. 本指导价标准采取了分阶段不同服务内容取费的办法,对工程建设前期阶段服务、设计管理、施工招标服务和施工阶段与保修阶段监理的取费,分别计费,均按本标准相应规定计算取费;施工和保修阶段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以及零星的监理服务按监理工作人数的服务时间计费。各公司可以根据所服务项目的委托内容具体计算,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签订监理合同。
3.监理取费标准由监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四部分组成。本取费标准已经考虑了自1992年以来监理人员工资调整,服务范围和深度的变化,监理人员注册和培训等费用的增加,以及监理责任重大等因素。各监理公司应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以质量和服务进行竞争,而不是低价竞争。
4.本协会将在加强行业自律工作中对违规的垄断或不合理压价降低监理服务质量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于违反本规定哄抬价格或盲目压价的单位和个人,协会将予以制止。并在协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处分。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处理,直至降低或吊销其监理资质。
5.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国家和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监理规定取费标准颁发新规定时,即吊按政府新规定执行。
附录:工程建设监理费上海市行业指导价标准
附表:工程项目监理最少人数配置参照表
工程建设监理费上海市行业指导价标准
为了促进工程建设监理质量和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推进我市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考虑今后监理服务行业取费的发展趋势,提出上海市工程建设监理取费行业指导价标准。
一、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取费标准
(1)前期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投资项目的决策内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等。
(2)取费可参照计委价格[1999]1283号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沪建建[
2000]第0434号、沪价行[2000]第181号”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中的相应项目计取。
二、设计管理的取费标准
设计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协助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