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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ranfand 2016/7/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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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柞卫发〔 2012 〕号柞水县卫生局关于全面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通知各助产机构: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 “医疗保健机构应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并将其列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为有效控制出生缺陷,防治儿童智力低下和疾病性伤残,提高全县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商洛市卫生局全面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通知》(商政卫医发〔 2012 〕 54 号)等规范要求,从 2012 年开始,在我县全面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工作目标 201 2 年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率达到本单位活产数的 90% , 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辖区活产数的 60% ,到 2015 年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率达到本单位活产数的 99% , 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辖区活产数的 80% 。筛查对象管理规范, 做到底子清、档案全、信息反馈及时,对筛查出的阳性病例实施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健康指导。二、主要工作内容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工作主要分为采血、血样收集、实验室检测、治疗和随访四个部分。(一)采血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采血由助产机构承担,助产机构采血应当在新生儿出生 72 小时充分哺乳后, 按照卫生部《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采血,制成血样标本,并做好血片登记和资料保存等工作。(二)血样收集各助产机构采集到的血样标本,在冰箱 4℃以下密封保存, 每周一按要求送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质控员验收合格标本,集中保存并于每周二、周五(血片采集后不超过 7 天) 寄送至商洛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三)实验室检测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收到标本后应予以检查验收, 对不符合要求的标本立即退回, 并要求重新采集, 合格标本 24 小时内做好登记,5 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 对可疑阳性病例出具可疑阳性报告,2 个工作日内通知报送血样的县级妇幼保健院重新采集标本复查。县妇幼保健院对不符合要求退回的标本,要求助产机构立即重新采集,并做好相关记录。(四)确诊、治疗和跟踪随访各采血机构接到筛查分中心可疑阳性电话通知后,应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新生儿的监护人,督促其在收到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携新生儿进行复诊。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在复诊采血后7 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诊断报告,必要时送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进行确诊。对确诊患儿应建议其立即进行治疗,并定期进行跟踪随访和体格、智能发育评估。因地址不详或拒绝随访等原因而失访者,助产机构应当详细注明原因,并告知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备案。三、经费管理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规定,我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苯***尿症 PKU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 CH )收费标准为每例 50 元,其中 9 元为助产机构采血、保存费用, 4 元为市、县管理费用,其余部分作为实验室检测费用(含成本和管理费用)。从 2012 年起, 新生儿疾病筛查列入农免服务包报销范围,增设筛查项目收费标准另行通知。各助产机构将采集到的血样标本 3 天内送县妇幼保健院的同时, 要将收取的检测费( 每例扣除 元后) 交县妇幼保健院代收,县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将代收的全部检测费(每例扣除 元后)转账到商洛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