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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天然孳息的归属.doc

上传人:仅仅三声 2021/11/25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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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天然孳息的归属
摘要:天然孳息的归属与原物所有权密不可分,《合同法》第163条规定的买卖合同孳息归属的“交付主义”规则以“所有权已经转移或者最终能转移至买受人”为适用前提,具有合理性。《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第163条并不冲突,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天然孳息归属适用《合同法》第163条的结论符合民法精神,亦即“动产所有权保留,天然孳息所有权移转”,且当事人约定优先。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合同;天然孳息;归属;《合同法》第163条
文献标识码:A
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仅《合同法》第163条对买卖合同的孳息归属问题做了规定。《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对天然孳息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合同法》第163条与《物权法》第116条的关系,学界见解颇具分歧,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合同法》第163条的合理性存在不同见解。本文将在探讨《合同法》第163条是否合理的基础上,分析《合同法》第163条与《物权法》第116条是否存在冲突、应当如何衔接,最终在所有权保留合同中的天然孳息归属问题上得出符合民法基础理论和社会一般正义观念的法律适用结论。
一、天然孳息的判断标准与归属模式
天然孳息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也称为自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按照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出产物”。与天然孳息相对应的概念是法定孳息,天然孳息侧重于强调其是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属于《物权法》第116条对孳息的法定分类,产生孳息的物即为原物。对天然孳息的认定,《物权法》亦未加以明确界定,理论上一般认为需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天然孳息具有的自然属性“并不排斥天然孳息的产生经过人工培养、种植、饲养等生产投入”,也即天然孳息可以是人工培育而成的,此即罗马法中所言的“加工孳息”,“但是人工产生的物必须是没有对出产物进行改造加工”,需要对人工培育而成的天然孳息与加工物进行区分,诚如有学者指出:“原物的本质是不消费物,原物产生孳息以后,原物依然‘风姿依旧’。”第二,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也即天然孳息的认定,以其独立于原物为前提条件,举例而言,树上的果实在其未与果树分离之前属于果树的组成部分,只有分离之后才属于天然孳息。第三,天然孳息不同于从物。简而言之,天然孳息分离之后其归属不因原物的处分而发生变化,而从物与主物的分类的价值就在于从物一般随同主物为法律处分。
当天然孳息脱离原物之后,即产生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对此,罗马法的处理原则是“生根的植物从属于土地”,“即已经分离的孳息归收取权利人享有”,这一孳息归属原则理论上称为“原物主义”,也即“分离主义”。该原则为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广泛采纳,诚如有学者指出:“德国、法国、瑞士、日本、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沿袭了该项原则”。全国人***工委亦在对《物权法》第116条加以释义时指出:“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关于天然孳息的基本规则,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权利的大前提下,同时许可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人的取得权利。”与大陆法系“原物主义”立法例相对应的是英美法系财产法所采纳的“生产主义”,也即孳息系劳动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