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查收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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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查收
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查收及备案管理, 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
建设部《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竣工查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竣工查收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例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拟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地区内各类房子建筑及其隶属设备的建
造、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
础设备工程的竣工查收和竣工查收备案 (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
查收及备案),应当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建设工程竣工查收及备案的监察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察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查收实施监察。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查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查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达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达到使
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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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 )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
查验报告;
( 四)勘探、设计单位对勘探、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
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 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
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探、设计负责人和勘探、
设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署名; 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
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
核署名。
( 五 ) 施工公司提出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
理和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署名; 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 监理单位
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 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相关
负责人署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六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切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并出具认可文件;
( 七 ) 有公安消防、 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许准许使用
文件;
( 八 )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查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 ) 施工单位达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 自行组织查收, 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 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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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 提交给监理单位; 未委托监理的
工程直接提交给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 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
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二 ) 监理单位核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
价。工程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建议后, 由施工单位提交
建设单位。
( 三) 建设单位审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具备竣工查收条件的,
组织勘探、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专家组成查收组,
拟订查收方案。
( 四)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工程竣工查收 7 个工作日前,将
查收时间、 地址及查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察机构, 并提
交相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量保证资料; 具备查收条件的, 工程质
量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单位通知的查收时间、 地址派员对竣工
查收工作进行监察。
( 五)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查收。
1、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报告工程合同
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履行法律、 法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
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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