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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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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wanggx999 2021/11/26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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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需登记的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
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
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 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五条 增量指标配置应根据城市交通拥堵、污染治理、
交通需求及国家促进消费要求合理确定。增量指标的配置周
期、额度及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标以 12 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
配置额度以 10 万个为基数,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
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 1∶ 5∶ 4 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
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 1 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 5 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 4 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 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在基数基础上进行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客车总量
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服务机构)设在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公安、税务、统计、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管理部门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章 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调控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小客车指标应当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需要现场确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可到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调控服务机构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或者到政务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指标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取一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一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 20 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每月 9 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第十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一年度(注册或转入本市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入库税款总额共计 1 万元以上;
(二)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 1 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的企业或者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 1 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的企业;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第十一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