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编号:
娱乐机合作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为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和满意度, 增强消费过程的娱乐性和趣味性, 提升乙方经营
业绩,甲方同意免费提供娱乐机给乙方旗下门店(包含娃娃机、按摩座椅、娱乐机等设备)。
二、因设备免费使用,在市场推广中为保障甲方利益,避免后续纠纷,甲方针对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其他合作商户不减免费用。乙方需知悉,避免对外界造成误解。
三、甲乙双方共同合作进行设备运营和维护;乙方负责平台在门店放置和日常保养维护;甲方负责提供奖品和技术支持。
四、本协议期间,甲方拥有设备所有权;乙方拥有设备使用权,并对设备有关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本协议终止后,乙方须停止对设备的使用。
五、合作期内,乙方享受门店内设备经营产生的收入分成,具体分成比例如下
六、结算方式:
经营收入包括以下两种:
现金收入:由投币箱所得的收入。 由双方指定工作人员在场时清点投币箱中的收入而得,
现金清点双方签字确认对账单后生效。
在线支付收入 (指微信支付或支付宝支付等) :扣除由甲方与在线支付运营商约定的结算费用后的实际收入(与运营商的结算费用由甲方提供相关凭证)。
运营支出:在运营中,双方共同确认且认可的费用支出, 包含但不限于临时兼职人员费用、应急处理给予顾客的未消费赔偿、甲方缴纳的流转税。
可分配收入:上述运营收入减去运营支出为可分配收入,即双方合作的经营收益。
分配方式:该运营场所所得可分配收入,甲乙双方按照如下比例或分配方式进行结算。
1 / 3
合作期限
收入分成
甲方
乙方
第一年
70%
30%
第二年
60%
40%
第三年
50%
50%
现金收入的部分,每月 25日之后结算一次,由双方指定人员现场清点、签字确认之后,当场结算。
在线收入的部分, 甲方向乙方开放系统后台查询权限, 并于每月 15日前提供上月对账清单(按乙方应得收益与已收现金收益的差额进行调整) ,如乙方经确认后仍有应收账款, 则需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如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票,则需要扣除甲方代缴的相关税费,税率为 %) ,乙方收到发票后的 5个工作日内予以付款。
甲乙双方各自负责己方所得收益的税收。
乙方指定账户:
七、本协议期间,甲方免费提供非人为因素导致的设备故障、损坏维修更换服务;任何形式下,本协议终止后 15天内乙方须向甲方归还全部平台设施, 如平台附属硬件遗失或不可修复性损坏,乙方需赔偿甲方硬件成本 ( 设备人民币 8000元/ 套)。
八、为保障甲乙双方合作利益, 本协议执行期间或本协议因故提前中止前, 乙方均不得与甲方业务类似组织及个人合作运营类似平台;不得自行更换、修改、破坏平台设置;不得在设
备中安装、植入非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