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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lu2yuwb 2021/11/26 文件大小:4.22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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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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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指以汽车为运输工具,根据乘客要求上下、等待、行驶,以计程、计时形式计费,并经批准后方可运营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建设、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逐步实行公司化管理,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组建出租汽车公司,所属出租汽车以公司的名义运营。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或自用车辆,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非营运机动车辆不得从事出租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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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业、停业管理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成立出租汽车公司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出租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出租车营运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
(四)实行“统一车型,统一颜色,统一出租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第七条 个人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出租汽车;
(二)挂靠出租汽车公司经营的须有公司出具的接受委托管理的证明。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四)有公安部门核发的驾驶执照,并有两年以上驾驶资历。
第九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
(一)持常住户口居住所在村或单位证明、身份证、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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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空车待租标志;
(七) 送长途乘客时,需在外地逗留住宿的,驾驶员应当向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或单位报告,并自觉到治安查报站做好出城登记。
第十六条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经营;
(二)伪造、倒卖、涂改、擅自转让营运证件和运输票据;
(三)直接或者变相多收费、乱收费;
(四)敲诈、***、刁难、侮辱、殴打乘客;
(五)欺行霸市、强拉强运、争道抢行、乱停乱放;
(六)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车乘运的;
(七)擅自将营运车辆交他人驾驶;
(八)伪造计量数据,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出租车计价器;
(九)将乘客遗失物品据为己有;
(十)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区域内经营,不得超出经营区域异地经营。
第四章 站点管理
第十八条 站点设置必须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一)车站、出租车代理公司、宾馆、饭店、医院等公共场所和风景区的站点及停发车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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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服从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出租汽车在停发车场经营的,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独占垄断客运业务。
第十九条 公安、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出租车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等方面的管理,维护好营运秩序,保障营运站点的安全和出租车的有序流动。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奖罚
第二十条 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车辆的营运证件、标志、经营范围、规费缴纳、服务质量、票证使用、运价、计价执行等的监督检查。所有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司乘人员都应当服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积极维护客货运输市场秩序,安全优质服务有突出成绩,对检举揭发各种违章、违法行为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道路运输证》从事经营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擅自转让出租车营运证件和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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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价器,以及违反运价管理规定多收费、乱收费的;
(四)无故拒载、强拉强运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