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知识产权法案例.doc

格式:doc   大小:29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知识产权法案例.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13 2021/11/27 文件大小:2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知识产权法案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著作权
刘某于 2004年 5月完成的小说新作《田野新传》,与著名作家赵某于 2003 年创作并在《新火花》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 2004 年赵某在《作家 新秀》杂志第 5 期上发现刘某德的作品后,便认为刘某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 袭,于是就此与刘某交涉。
请问:刘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 作品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刘某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 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刘某至少要证明以下情形中的一种:第一,自己的作品虽然在赵某的作 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这一主张若能成立,刘某的权利就能得以最 充分的维护。第二,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发表都在赵某之后,但若能举证证 明自己从未见过赵某的作品,刘某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第三,虽然自己的作 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刘某的确见过赵某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 抄袭、剽窃、复制赵某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赵某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 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 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如果这些证明均不能成立,那么,刘某的权利 难以受得保护。从案情中看,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赵某作品的抄袭,所以承担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
某市统计局由于日常数据统计事务较多,经该市某大学同意,邀请该大学 计算机研究所副研究员李某帮助处理有关统计事务。在协助工作中,李某发现 统计局的许多工作是相似的,而且每年都要做同样的统计工作。于是,李某着 手研究,开发出用于该方面的统计工作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经试用,效果很 好。该大学得知后,立即按照职务开发的软件以该大学为著作权人申请办理登 记了软件著作权。市统计局认为,该软件系委托作品,且李某系在帮助工作中 用该局的计算机设备开发出来的,其著作权应属于该统计局。李某认为,该软 件的著作权应属于其本人。
问题:
(1)该软件是职务开发作品还是非职务开发作品,还是委托开发作品?该 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谁?
( 2)软件著作权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1)本案中,李某所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与其在大学从 事的工作内容没有直接联系,又未使用该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不是职 务开发作品。同时,李某与该市统计局没有委托开发合同,只是在该局帮助工 作,该局并没有委托李某开发该类软件,而且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 定,即使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方和受托放在合同中 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方。所以该 软件既不是委托开发的作品,也不是职务开发作品,应是李某的非职务开发作 品,其著作权属于李某。
( 2)李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李某可以请求国家著作权行 政管理部门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可以依法请求撤销该大学已办理的著作权登 记。
第二,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 “凡当 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