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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关于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思考
关于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任思考
(河北大学研究生院09社会保障,河北 保定071000)
中图分类号:D632. 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003-2738(2011) 12-0046-02
摘要: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市场经 济的发展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建立灵活、高效、廉洁的政府,形成新 的管理模式。因此,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与规范,我国的社会保障制 度的保障能力也随之不断提高。本文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 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障主体及其责任定位的详细分析,从政府职能规 范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以更好的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运行。
关键词:政府职能;社会保障制度;主体;属性;责任
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 的国民保障系统。[1]它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发挥着稳定、调 节、促进、互助等多重功能作用,被形象的称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减 震器”和“安全网”。由于社会保障是公共选择的产物,具有准公共 产品的特点,即具有社会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这就使得社会保 障无法完全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高效率,而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 设计者与执行者即政府,规范其行使职能来实现。政府职能是国家行 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 有的功能。它反映着公共行政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的 本质表现。
一、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府职能不断规范,我国社会保障发展
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有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一) 法制建设滞后。
在当代社会,任何制度只有通过法律调整才能摆脱单纯偶然性和 任意性羁绊,社会保障制度也不例外。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对于制定 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明确社会保障管理、 经办、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界定的依据,也为社会保障基金 的监管提供了法律支持。尽管我国2010年10月28日首次出台的《社 会保险法》对于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 义,但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社会保险法》仅仅是确立了社会保障 法律的基本框架,在许多存在争议的细节和关键的问题上,法案没有 给出确定的解决办法,而是通过授权条款,为未来的解决留有空间。 作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其他部分,如社会优抚、社会救助、社会福 利等则几乎处于立法的空白地带,而现有的零散颁布的各种条例、决 定和规定,相互之间缺少必要衔接,无法形成完善配套的法律体系, 造成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
(二) 责任定位不明确。
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越位。
计划经济背景下所形成的政府行为管理模式****惯于行政管理事 无巨细,该管的不该管的什么都管,尽力扮演“全能型政府”角色, 往往是该由其他主体承担的责任政府却越俎代庖。尽管政府在社会保 障中占据主导作用这一观点无可厚非,但社会保障不是国家保障,政 府无法取代其他保障主体应有的作用。某些项目过多地由政府承担, 而限制了非政府组织可以分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一方面会造成政府的 社会保障责任不堪重负,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单位和个人对政府过度依 赖,从而出现“养懒汉”的局面。
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缺位。
这突出表现在监管责任履行不充分上,由于政府在改善管理和强 化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