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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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修改)
[颁布部门] 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国税发[2010]7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5-01
[正 文]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修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
根据“四个体系”建设的要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情况,为强化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监管,在广泛征求基层国税机关的基础上,省局对现有部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42号)中《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行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与时向省局反馈。
附: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附: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
附:
省国家税务局
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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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外购农产品为原料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具体围由各县级国家税务局根据辖区一般纳税人外购农产品成本占其产品生产成本的比例高低与户数多少研究确定。
第三条 预约定耗,是指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就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农产品单耗标准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确认原则和计算方法,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共同做出的约定安排。
第四条 农产品单耗,是指纳税人加工生产单位成品所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单耗的确认,其方式可以按照加工生产的一种主要成品确定一个农产品单耗标准,也可以按照加工生产的各成品类别分别确定农产品单耗标准,或者按照加工生产的同类成品确定一个综合农产品单耗标准。
第五条 农产品单耗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行业公认标准、地方标准的(以下简称为通用标准),应作为预约定耗的依据。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可选择有代表性的行业或产品,进行典型调查测算,公布本辖区农产品单耗的平均值或者正常区间值,作为预约定耗的参照标准(以下简称参照标准)。
第六条 预约定耗认定的权限,在县级国家税务局。
第七条 预约定耗,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预约定耗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预约定耗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表),申请农产品单耗标准认定。
(二)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后,根据需要指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国税人员,对纳税人的生产技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