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保险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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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保险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摘要:明确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参与保险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是发挥保险保障基金制度防范保险业风险的前提和基础。在保险公司破产的不同阶段,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保险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到底是以债权人、管理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这些角色又如何融合与协调。这些很有争议的问题都需要深入地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破产
2009年,我国对保险法进行了重大修订,主要目标之一就是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防范保险业风险的制度,也越来越受到理论界的关注。如何界定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一、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参与保险公司破产程序的相关法律制度概述
。(1)保险保障基金动用的法律依据。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中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①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②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008年9月3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公布并开始实施。该法规定:保险保障基金,是指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或者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1〕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是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国有独资公司。由此可知,保险保障基金使用的情形有三种:一是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二是保险公司依法实施破产;三是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本文重点关注的是保险公司在依法实施破产的情形下,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保险保障基金如何动用的问题。
(2)保险公司破产的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目前规范金融机构破产的相关实施办法还没有出台,因此,直接的法律依据仍然是《企业破产法》。
。《保险法》第100条明确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但是《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是由保监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那么这一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如何,能否作为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时的法律依据仍使人疑虑。另外,如果出现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在规范保险公司破产的实施办法没有出台的时候,往往得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但是在适用的时候又会出现需要跟《保险法》相协调的地方。
根据法律效力的一般规定,“法律规范的效力首先取决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