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G3、有增减:
“有增减,若有胜用,可增可减,摄植习气,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圆满善法,无增无减,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圆满,前后佛果应有胜劣。”
——大正31《成唯识论》卷二页9下
就是讲,能作为能熏的法,还要体现出有增减的特性,就是这样的法有时是善性的势力增盛,有时是善性的势力减劣,有时是善性的势力增盛染性的势力减劣。
这种增减性在前六识中最为明显,而第七识只是随于前六识的增减变化而变化。在此强调能熏法它始终表现出后后与前前这种增减的不同性。
由业感平静如死水的心情里不能有熏习的,唯有刚柔相济有增减变化的心情,才能够导引造执习气,只有这样的法才有可能成为能熏法。
有增减义,就排除了佛果位的清净心识。因为在佛里位,佛的智慧福德均已圆满,而从佛的法界功德海里所生起的一切法都是无增无减的一味平等的。所以它不能作为能熏法。唯有佛前的因位凡圣心识,尤其是佛果位前的前七识,才可以充当能熏法。因它有有漏性无漏性的熏习义。
G4、与所熏处和合义:
“与所熏处和合而转,若与所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能熏”。
——大正31《成唯识论》卷二页9下
就是讲,能充当能熏法的法,它必须是与所熏法和合而转,就是要与所熏法时间上同时,同处于一个生命体,这样的能所熏的能熏法才是真正的能熏法,它们彼此之间不即(能熏是能熏,所熏是所熏)不离(同处于一个生命体)。在此遮除了自身的前七能熏识不能作为他身的第八识能熏法,必须是自身前七转识作为自身第八识的能熏法。时间上同时,同处于一个生命体。
G5、小结能熏四义:
“唯七转识及彼心所,有胜势用而增减者,具此四义,可是能熏。”
——大正31《成唯识论》卷二页9下
在此说什么样的法可以作为能熏法呢?
讲:唯有佛前因位众生的前七识以及与它相应的心心所。有胜势用,就是有性类的交替,三受的变化,才能体现出佛前因位众生它有强盛的势用,而且还有增减,只有这样的法,才可以充法能熏法。
附带问题:
若只有前五识能够熏自己的习气种子,第六意识能熏习自己的习气种子,以及第七识能够熏习自己的种子,那么第八识本身的习气种子又靠谁来熏习和成就呢?——这第八识本身的心识种子,它仍然是要由前七识来分别熏习成就。
能熏法的胜用:
讲前七识的胜用,尤其是体现了前六识性类的交替和三受变化的胜用。
《唯识三十颂》上讲的胜用,是从简别的角度来说的:
一、能缘的胜用,讲作为能熏法的,它必须要具有能缘的特点;有此就简除了色法。
二、强盛的胜用,就是把业感的法简除了,因它不是业感的第八识和前六识。综合起来说:就是这能熏的法,要是心心所法,还要是属于善恶有覆无记性的心心所法,才能有熏种的能力,同时这两种胜用,也就是简别色法和异熟心,简除了第八无覆无记心心所,以及第六中业果无记心,又简除了不相应假法,因为色法但有强盛胜用,而没有能缘胜用;异熟心等有能缘胜用,却没有强盛胜用。不相应法是二用俱无,所以都不能作为能熏的法。种子所以要具有这两种胜用,才能为能熏。
附加:总结能所熏——可作参考
从这能所熏的四义当中遮简上观察
1、能作为所熏法的不是前七转识,不是色法、不是善恶有覆无记性法,不是心所法,不是无为法。而是能与能熏法和合的第八识心王,才能充当所熏法,才能作为所熏处。
具有所熏法条件的,唯是佛前因位第八阿赖耶的心王。——除此以外就没有能够作为能所熏的法了。
2、能作为能熏法的,不是常住法、不是第八识心心所法,不是前六的业果无记法,不是佛果的圆满法、以及色法等。而是与所熏法和合相应的前七转识王所法。才能充当能熏法,才能作为所熏处。具有能熏法条件的,唯是前七转及彼心所法。
立表如下:
善
前六识王所 恶 非业感的果 是能熏非所熏
无记 业感的果
因位 第七识王所
心王
第八识 心所 是所熏非能熏
色法
果位 不相应行法 非能熏非所熏
无为法
由此能熏四义,可知前七转识是可以自己的各自熏习种子,而第八识的种子如何来熏习成就,这就要涉及“熏习相”的问题。
问题的提出:
1、护法论师讲四分的问题:
在任何情形之下见分种、自证分,证自证分,既可以是见分的种子,又可以是证自证分的种子。
在不同情形之下,见分种子与相分种子,有时见相同种,有时见相别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