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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所需要的条件以及办理流程
继承的主体有哪些?继承权实现的条件是什么?继承的顺 序是怎样的?继承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怎么放弃继承权力? 小编整理了以上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继承主体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 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 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 法定继承人。
2.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 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 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 定继承办理。”
继承权实现条件
继承权的实现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1、 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
2、 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3、 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 他人的合法利益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 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 均有权提出分割遗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 起遗产继承诉讼。
继承顺序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 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 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 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 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 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 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 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 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 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 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 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房产继承
1、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 提供下列资料:
(1)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 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 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 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 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