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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托管协议
协议当事方:
委托方:某印染厂(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63840587
受托方: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浙江绍兴杨讯桥
法定代表人:孙永利
为完善某实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 业”)法人治理结构,顺利实现管理的交接,甲、已双方本着互 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 方受托管理甲方持有的某实业部分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股权的事 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释义
本合同下列用语按如下定义和解释:
“甲方”指委托方, 即某印染厂。
“乙方”指受托方, 即某集团有限公
“某实业”指某实业 ( 集团 ) 股份有限 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指甲方与乙方在 年 月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股 权托管协议。
“股权处置权”指在股份上设置质押 的权利和转让股份的权利。
本合同的名称及每条的标题将不限制具体条文 的真实含义。
第二条 托管标的
甲 方 按 照 某 实 业 年 月 日 拥 有 的 总 股 本 股计算,自愿将其持有的某实业发起人国有法人股 % , 即 股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 )委托乙方管理, 乙方代表甲方依法行使除股权处置权外的其它股东权利。 甲方将 该股权托管给乙方后, 甲方不能再行使股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 利,且其股权处置权应受本协议有关约定的约束。
第三条 托管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托管期间自 年 月 日开 始至本协议 款规定的情形下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 本协议在具备以下情况之一时自 行终止:
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获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转让的过户 手续。
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能获 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双方任何一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 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在托管期间,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在托管期间,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某实业章程等规定, 某实业拟出 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置换,按照程序和权限属于股东大 会权限范围内表决事项,乙方行使权利时,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乙方在促成某实业作出拟出售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资产置换决定前,应事先书面征 求甲方意见。
在托管期间,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及某实业章程等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限范
围的重大事项,乙方在行使权利时,甲方享有知 情权,但无异议权。
在托管期间,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 的事项,由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甲方不得 干涉。董事会可根据某实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告 之甲方,但涉及某实业商业秘密的事项,董事会 不得告之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