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2007-12-27 11:03:4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管理,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向外单位转移危险废物,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危险废物转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负责"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 以下简称" 报告单") 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 应持本单位介绍信, 向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领取" 报告单".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 同类危险废理物, 应使用一份" 报告单";每车、船(次) 中有多种类别危险废物时, 每一类别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 报告单"。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如实填写" 报告单", 不得缺项, 并加盖公章. 经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无误验收签字后" 报告单"第1 联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留存档," 报告单"第2联在废物运出后一周内寄送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 报告单"第3、4、5 联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随同转移的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将危险废物运到目的地后, 应将" 报告单"第3、4、5 联随同承运的废物一起送交危险废物接收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应按" 报告单" 填写内容对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 经核实无误签字验收并加盖公章后," 报告单"第3 联由接收单位自留存档," 报告单"第4 联在一周内寄送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 报告单"第5 联交运输单位存档.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在验收废物时, 发现废物的名称、数量与" 报告单" 填写内容不符的, 须立即报告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 并将不符的具体内容以书面形式随同" 报告单"第4 联一起及时寄送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