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艿上海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薄(上海市环境保护局1997年12月15日发布施行)肁芁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管理,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荿本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向外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必须遵守本办法。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危险废物转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螃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负责“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的具体管理工作。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向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领取“报告单”。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使用一份“报告单”;每车、船(次)中有多种类别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报告单”。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如实填写“报告单”,不得缺项,并加盖公章,经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无误验收签字后,“报告单”第1联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留存栏,“报告单”第2联在废物运出后一周内寄送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报告单”第3、4、5联随同承运的废物送交危险废物接受单位。芁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将危险废物运到目的地后,应将“报告单”第3、4、5联随同承运的废物送交危险废物接受单位。衿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应按“报告单”填写内容对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签字验收并加盖公章后,“报告单”第3联由接收单位自留存栏,“报告单”第4联在一周内寄送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报告单”第5联交运输单位存档。薈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在验收废物时,发现废物的名称、数量与“报告单”填写内容不符的,须立即报告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并将不符的具体内容以书面形式随同“报告单”第4联一起及时寄送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向外省、市转移时,“报告单”的流转要求除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执行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将“报告单”第2联的复印件寄送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通知外省市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将“报告单”第4联的正本和复印件分别寄送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羃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必须对自留存档的“报告单”妥善保存两年。袂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