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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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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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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攀枝花学院文件
攀学院教〔2005〕 17号
攀枝花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考试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杜绝各种考试违规行为,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塑造完美人格的舞台,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未获得考试资格参加考试的;
(二)未持学校规定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座位参加考试的;
(四)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六)开考后,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九)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一)在考场内或者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十二)除听力考试在规定时间内相关电子设备可以开启外,开考后,通讯、电子设备处于启用状态的;
(十三)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开考后,在考生伸手可及的地方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的(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二)开考后或考试结束后,发现座位桌面上或抽屉中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的(确认为本人所写,无论是否抄录);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传、接资料、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除听力考试在规定时间内可以使用相关电子设备外,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的(无论是否阅听或者删除信息);
(九)利用上厕所或其它机会在考场外偷看资料、或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十)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十一)考试过程中或改卷时发现雷同卷的;
(十二)开卷考试时,除查看自己所带的符合规定的资料外,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等资料的;
(十三)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发现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后,应立即收缴其试卷和相关证据,并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和作弊的主要形式等情况记录到《考场记录》中并签名。考试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连同试卷和其它物证材料及时交教务处或组织考试的教学单位,必要时可附加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