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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州市级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导则
(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1
第2条适用范围……………………………………………………………
1
第3条责任主体……………………………………………………………
1
第4条工作重点……………………………………………………………
2
第5条技术支撑……………………………………………………………
2
第二章区划编制工作流程与方法
第6条编制依据……………………………………………………………
2
第7条术语定义……………………………………………………………
3
第8条区划分区体系………………………………………………………
4
第9条区划成果……………………………………………………………
5
第10条区划编制原则………………………………………………………
5
第11条区划编制工作流程…………………………………………………
6
第12条功能区划分要求……………………………………………………
10
第三章区划文本和编制说明
第13条区划文本(报告)框架内容…………………………………………
11
第14条编制说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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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区划图件编制
第15条图件编制要求………………………………………………………
14
第16条图件编制内容………………………………………………………
14
第五章区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17条地理信息数据内容…………………………………………………
15
第18条地理信息数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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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19条档案管理……………………………………………………………
16
第20条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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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地州市级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并确保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功能区划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总体上衔接一致,制定本工作导则。
本导则明确了地州市级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原则、区划分区体系和划分条件,规定了地州市级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流程、技术方法,规定了区划报告、成果图件的编写编制要求以及档案管理要求。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地州市级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地州市级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是各地州市对自治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的细化落实。各县市不再编制县市级生态环境功能区划。
地州市级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将按照先行先试、自愿开展的原则进行。不编制本地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的地州市,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即可。在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获得批准实施之前,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
第3条责任主体
地州市级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组织编制。各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作为地州市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编制牵头单位,会同发改、国土、建设等多部门共同完成。
第4条工作重点
地州市级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是依据辖区实际情况对自治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
做进一步细化。可细化的主要内容包括:(1)校核自治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已划定的各地州辖区内人群聚居区的界线范围;(2)把辖区内所有建制镇(包括兵团各团场所在镇)划入人群聚居区;(3)增补地州市级各类生态保护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等);(4)校核辖区内地下水源区范围和界线,并补充划定部分重要地下水源区;(5)明确辖区内环境重点控制单元(工业园区、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区,等)分布;(6)细化各功能区保护目标和保护对策措施。
自治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维护与特殊保护区”的界线和范围不允许调整和改动。
第5条技术支撑
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的工作。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编制工作,或委托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技术实力的科研技术单位承担。
自治区环保厅可把自治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文本及各地州市辖区的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总图(矢量)发送各地作基础参考。
自治区环保厅已成立区划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地州市级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各地州市区划成果进行技术审核和把关。
第二章区划编制工作流程与方法
第6条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1)国家、自治区和州市颁布的有关环保、土地、森林、草原
、野生动植物、水资源等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
(2)国家、自治区和地州市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性文件、决定等。
2、相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