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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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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majx0413 2021/11/29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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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 1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
实施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
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普通
中小学、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少年宫以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
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
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
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中共党员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且构成违犯党纪的,应同时给予党纪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
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
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
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
月。
第六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构成《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
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审资格。
第七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八条 违反职业道德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或者干扰调查且态度恶劣的,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