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案例10: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A融资租赁公司与B燃气公司等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例综述本案仲裁庭:首席仲裁员黄辉先生,仲裁员李永海先生和刘晓先生。
本案经办仲裁秘书: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尹冠军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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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A融资租赁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B燃气公司、第二被申请人C燃气管道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并与其他被申请人签订了一系列担保合同。后因承租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申请人遂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请仲裁。
本案为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反映了融资租赁纠纷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包括欠款偿还顺序、提前到期、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责任等。此外,本案对于仲裁费承担主体的分析,对于仲裁申请人如何准确提出仲裁请求,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案情回顾
2015年8月27日,申请人A融资租赁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B燃气公司、第二被申请人C燃气管道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人(作为出租人)与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作为承租人)就XX支线天然气管道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交易。
为保障该交易,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D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第三被申请人为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保证担保;申请人与第四被申请人E公司签订了《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约定第四被申请人为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以某风电场工程项目提供质押担保;申请人还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天然气收费权质押合同》,约定第一被申请人为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以特定区域内管道燃气销售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
《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申请人出具了《买卖标的所有权转移及租赁物接收确认书》,申请人已于2015年8月30日向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全额支付了租赁物购买价款人民币3亿元整,履行了租赁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作为联合承租人应当如期支付租金,第一期租金支付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金额为人民币27,465,。但是,被申请人未能支付第一期租金,经申请人催告后陆续支付了人民币465万,但未支付其余租金,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各方遂起争议。
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如下:
,141,;
(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38,(暂计至2015年12月21日,实际计至偿付之日);
,123,
;
,809,;
,000元;
,500,000元(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
7. 请求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 请求第一、第四被申请人以其质押的天然气收费权、电费收费权对担保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确定申请人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保全费用。
二、双方观点
(一)申请人的观点
、第二被申请人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负有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被申请人形成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关系,
第一、第四被申请人以其质押标的为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第一被申请人将其合法持有对部分区域内的天然气收费权为申请人提供了质押担保,该项天然气收费权于2015年8月31日在中。第四被申请人以其合法持有的某风电场工程项目电费收费权为申请人提供质押担保,该项电费收费权于2015年8月31日在中。
、第二被申请人作为承租人拒不支付租金,经申请人合理催告后仍不支付,已经严重违反了《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截至2015年12月20日,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约定的第一期租金,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开始先后向被申请人发出《催付函》、《关于限期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