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或者项目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规定本地区必 2 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3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 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应当公开招标, 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 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4 (一)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 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 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 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 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 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5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5 日前,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5 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 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 6 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 3 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