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以下简称天保工程) 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 改善生态环境, 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 专项) 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 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 保护好现有天然林, 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 加强森林管护, 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第四条天保工程实行省( 含自治区、直辖市, 下同) 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省级政府对国家负总责。第二章工程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家林业局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统一研究和部署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立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 具体负责对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第六条各地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 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第七条天保工程的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林业局培训的对象为省级天保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及工程县的县级领导干部;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地(市) 、县(局) 主管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人员; 县级培训对象为从事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 以及有必要培训的工人、农民( 含林农)。第八条国家统一规划部署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 建设国家、省、地(市) 、县(局) 四级管理系统,对工程实施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监测和监督。第三章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九条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 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各级天保工程主管机构要会同造林等有关业务职能单位加强对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单项工程( 方案) 设计、工程项目施工等的组织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第十条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 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实行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 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以下简称二类调查) 结果进行。工程设计应使用 2 年内的二类调查资料;超过 2 年不满 5 年的, 需进行补充调查; 超过 5 年的, 必须重新进行二类调查。第十二条县(局) 级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以县(局) 级森林经营方案为蓝本, 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 由县级工程主管部门或森工( 林业) 集团公司所属的林业局组织编制。第十三条省级和县(局) 级工程实施方案审批权限是: 各省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 报国家林业局组织审批;县(局) 级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商有关部门审批。第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