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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退休工资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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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董花荣、李增贤诉淮阳县水利工程一公司、淮阳县水务局拖欠退休工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原告董花荣,女, 59岁。原告李增贤,男, 65岁。委托代理人李兴信、杜汝华,住淮阳县城关镇朱家街。被告淮阳县水利工程一公司(淮阳县水利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汝祥,该公司经理。被告淮阳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马相中,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国强,周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董花荣、李增贤诉被告淮阳县水利工程一公司、被告淮阳县水务局拖欠退休工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花荣、李增贤和委托代理人李兴信、杜汝华,被告淮阳县水利工程一公司法人代表付汝祥及被告淮阳县水务局的委托代理人肖国强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们二人是县政府统一招收的工人,原告董花荣是 1966 年下乡知青, 1976 年招工分配到淮阳县水利局工作。原告李增贤是 1974 年参加周口大闸建设,该工程竣工后,依其表现招工分配到淮阳县水利局工作。我们二人属事业编制,工资是由县财政下拨的事业费。1992 年水务局将其下属的工程队改为水利工程公司,二原告被安排在该公司工作。公司每年均向水务局上交承包费和管理费。由于各种原因,公司无法经营,停业已达 10年之久。董花荣于 2000 年、李增贤于 2005 年分别由水务局办理了退休手续,二原告退休时的月工资董花荣 773 元,李增贤 元, 而水务局仅向二原告每月每人拨付 200 元。综上所述, 被告未按国家政策足额支付原告退休工资,从而导致二原告晚年生活困难,而且原告董花荣负工伤至今未愈,仍需继续治疗。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淮阳县人事局 2006 年二原告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向原告董花荣每月支付退休工资 元,向原告李增贤每月支付退休工资 6 元,要求被告补发二原告从退休之日至今的退休工资。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淮阳县水利工程一公司辩称: 水利工程一公司不存在已有 10余年了,公司的所有资产都是由水务局处理的,现公司即无资产,又无资金。二原告属水务局的退休职工,应由水务局承担二原告的退休工资。被告淮阳县水务局辩称:二原告属水务局下属单位的职工,应由其所在的单位水利工程一公司发工资,虽然二原告上世纪七十年代招工时为事业编制,但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水务局根据有关政策, 将水利工程队依法改制为企业。水务局作为行政机关无依据向原告发放工资。经审理查明:原告董花荣于 1966 年5月作为知青下乡锻炼, 1976 年12月招工分配到淮阳县水利局工作, 技术等级为中级工。原告李增贤,1975 年元月招工分配到淮阳县水利局工作,技术职称为助理工程师。二原告为全民工,均属于淮阳县水利局的事业编制人员。 1983 年至 1988 年刘文端担任水利工程队队长期间, 二原告在水利工程队工作。 1988 年元月 15日,淮阳县编制委员会下发淮编字〔 88〕5号文件《关于核定我县事业单位机构级别的通知》,二原告所在的水利局工程队核定为事业单位股级机构,二原告及工程队全体人员的工资是水利局事业费发放的。1989 年刘文端调到水利局工作,水利局任命雷建国为水利工程队队长。1992 年7月淮阳县水利局将所属的水利工程队更名为淮阳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