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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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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

上传人:sanshengyuanting 2016/7/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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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发文文号重府令第 64号[1994]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法规类型地方法规\重庆发文时间 94年 03月 12日实施时间失效时间是否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全体所有土地( 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 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均按本办法办理。第三条征用集体土地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严禁乱占用耕地,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 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以及开发规模与城市增容之间的关系。第四条征用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因征地实行农转非的, 有关手续须向市人民政府报批。第五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及征地后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劳动、民政、计划、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国土部门做好征地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国土等有关部门完成征地工作任务。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建设的需要,支持征地工作的实施。第二章征地第六条征用集体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七条征地工作必须坚持征地、折迁、补偿、安置方案同步原则,保证各类建设及时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及其人员的生产和生活。第八条征用土地按以下分类办理: (一)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按项目征用土地; (二)城镇或工业建设综合开发以及土地整治的项目,按年度用地计划成片征地。成片征用。应视建设进度,由国土部门划拨或出让; (三) 新辟交通线路、兴办重大公共事业等用地,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对集体土地实行预征。预征土地、应向被预征单位支付不低于总补偿费 5 %的预征费。第九条征用土地程序: (一) 建设单位持批准立项、年度建设计划或士地开发整治计划等征地文件向所在区市县国士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 国土部门受理征地文件后, 根据建设需要、规划要求, 组织调查勘测, 确认土地权属, 界定拟征范围, 测算征地费用, 并拟定征地方案, 按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出征地通知书。第十条国土部门在实施征地工作中,按照分级负责或联合办理的原则进行,并实行统征包干办法。第十一条建立社会发展统筹基金制度。统筹基金来源按市区每亩 3000 元、其他区市县每亩 2000 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收取。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拆迁第十二条征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建构筑物)的拆迁均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构筑物, 在人员安置、补偿兑现后一个月内自行搬迁; (二)经确认需搬迁的企业,按搬迁补偿协议规定时限,自行搬迁; (三) 属个人的建构筑物, 自搬迁通告之日起 15 日内或安置用房交付后 15 日内自行搬迁; (四) 违法土地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租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由国土部门限期无条件拆除。第十三条征地范围内的企业拆迁,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实行经济补偿。征地范围内非居住房屋的折迁,被拆迁人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经济补偿。征地范围内居住用房的折迁,被拆迁人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安置住房。第十四条住房安置采取购房、租房和自?薪ǚ 康确绞浇小>咛遄》堪仓冒旆硇兄贫ā? 第十五条因建设需要,被拆迁人提前搬迁过渡的,由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过渡补助。第四章补偿第十六条征用集体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并为安置费并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付给,用于发展生产、安置人员,不得移作他用。青苗、附着物补偿费, 按照实际损失、合理补偿的原则, 依照本章规定的标准付给。第十七条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国土局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衣田水利设施、林地上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中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的部分。可以采取建立土地基金、农村合作基金会或实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办法进行管理,不得私分。第十九条征地范围内的企业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权证的,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的企业, 需要搬迁的, 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后, 由企业自行搬迁; (二)因被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第二十条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租用集体土地和违法占地移建的建构筑物; (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后抢栽、抢插的花草、林木和修建的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