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九江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安全监管力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的有关要求,遵照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销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和门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 九江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九江市建筑安监站)受九江市建设规划局委托,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及进入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装、租赁企业及其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信息备案告知登记工作,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装、租赁企业诚信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进入我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销售的企业应到九江市建筑安监站办理企业相关信息告知登记手续。办理告知登记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所销售设备的型号清单及对应的型式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必须盖有强制性计量认证标志)。
(三)2名及以上售后服务技术人员的资料(包括企业授权书和用工合同、身份证、建筑起重机械技术人员学历证和执业资格证)。
(四)设在本市独立的售后服务点和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及相关资料(建筑面积不小于20㎡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制度上墙及服务点门牌标识的影像资料)。
以上资料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外埠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在本市首次出租前,应到九江市建筑安监站领取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入浔登记表》,提供相应资料,审查合格后方能在本市开展出租业务。
第六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业务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三)经过行业培训,取得资格证的技术与管理维护保养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维护保养人员不少于5人(主要审查企业用工合同、身份证、技术和维保人员的学历证、执业资格证等)。
(四)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原值不少于200万元,建筑起重机械数量不少于10台。
(五)具有满足租赁维修服务要求的机械设备和维护保养基地及相应的检测设备,维护保养基地面积不少于2000㎡。
(六)企业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租赁合同范本。
第七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业务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应到九江市建筑安监站办理企业相关告知登记手续。办理告知登记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建筑起重机械原值不少于200万元,建筑起重机械数量不少于10台的证明材料(原始发票、购销合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
(三)建筑起重机械基本情况,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新产品鉴定书、租赁合同、检测报告、已投入使用的安全技术管理档案等资料。
(四)企业基本情况、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技术与管理人员学历证和执业资格证。
(五)驻浔办公地点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上墙及维修保养基地的影像资料。
第八条 租赁单位对所出租的建筑起重设备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作详细记录,对使用超过一年的,应按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形成结论性检验意见,并将资料存档。
第九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租赁单位应当在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签订安全协议。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