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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本辅导内容来自汪华亮老师的讲义)
第一章竞争法
 
本章导学



一、垄断协议
(一)基本内容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
:排除、限制竞争。
:书面、口头,其他协同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
纵向垄断协议包括:(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

不属于垄断协议的:(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第(1)至第(5)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经营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罚款;行业协会:罚款+撤销登记。
案例:北京锐邦诉上海强生
 
(二)练习
【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哪些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

、新产品


[答疑编号5060330101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基本内容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可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对(2)、(3),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垄断价格: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强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搭售: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