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甘孜州防灾减灾局行政权力清理结果
我局对2012年4月30日之前颁布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清理。清理后的行政权力共13项,其中行政审批(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6项;其他行政权力5项。
附件1:
甘孜州防灾减灾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1
45262376x-A-001000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初审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甘孜州防灾减灾局
2
45262376x-A-002000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
3
45262376x-B-001000
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经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行政处罚
甘孜州防灾减灾局
4
45262376x-B-002000
建设单位不依法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5
45262376x-B-003000
不依法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核的
6
45262376x-B-004000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7
45262376x-B-005000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测量保护标志的
8
45262376x-B-006000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9
45262376x-Z-001000
全州地震烈度区划、地震动参数区划管理
其他行
政权力
甘孜州防灾减灾局
10
45262376x-Z-002000
防震减灾规划编制
11
45262376x-Z-003000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认定审核
12
45262376x-Z-004000
地震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管理
13
45262376x-Z-005000
对不依法建设专用监测台网和不当建设、运行、中止、终止监测台网等情形,强制采取补救措施
附件2: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
及其流程图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2项
序号
1
行政权力编码
45262376x-A-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
实施主体
甘孜州防灾减灾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2、省政府规章《四川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4、省政府规章《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均适用本规定。
(二)审批条件:
1、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2、(1)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2)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4)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3、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制定国土利用和城市建设规划以及重大工程和可能因地震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在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时,须按国家和省关于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其结果应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