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中学生自杀法律案例分析.doc

格式:doc   大小:15KB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中学生自杀法律案例分析.doc

上传人:taoapp 2021/12/2 文件大小:1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中学生自杀法律案例分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近年来,学生***案件频见于新闻报道,有关学生***后,学生家长与学校的纠纷也不断,有的将学生尸体抬于学校或将灵堂置于学校,向学校索要高额的“赔偿”。学校则在家长压力下或教育管理部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情况下,支付或满足学生家长的要求,致使其他学生家长或社会公众认为:只要出现学生***案件后,学校则应赔偿。这一现象的出现,给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经费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有的学校如山东某学校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学生***后赔付的问题,则要求学生与之签订“自律协议书”或网络所称的“生死状”: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以及学生***、自伤等 6 项内容。
对于山东某学校的自律协议书,网络及新闻报道大多给予了负面评价。我们细观山东某学校的自律协议书或“生死状”内容并不违法而恰恰是教育部所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内容的体现。学校并没推脱责任,而是在明确责任:哪些是学生应承担的,哪些是学校应承担的。本文拟对中小学校学生***案件,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学校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进行探讨。要回答以上问题我们应该厘清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学校和学生家长对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争议较大。在学生伤害赔偿纠纷中,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往往认为学生在学校期间,学校应该是监护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监护责任。而学校则认为自己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不应承担监护责任。认为学校是监护人的理论和实务依据是: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由于未成年人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家长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未成年子女在校读书期间,他们实际上已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监护关系。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意外伤亡,学校应该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运用这种观点并在全国有影响的权威案件有:2001 年 8 月 5 日《人民法院报》报道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 16岁花季少年张冲自暴身亡的终审判决。北京高院在判决中认为,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张昭夫妇将孩子张冲送往博安学校寄宿学****应视为家长将未成年子女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由此即产生了学校要保证张冲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的监护责任。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学校给予张昭夫妇总计 17万余元的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 8 万元。笔者对上述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理由是:首先,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校学****接受教育而转移给学校。我国法律规定的监护制度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身份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其次,监护的性质决定了监护责任不能推定转移。现代民法理论认为,监护作为一种具体民事法律制度,是民事权利义务的结合体。它既表现为民事权利即监护权,也表现为特定民事义务
即监护职责或监护义务。只要监护人的身份不变、监护资格没有丧失,就不会发生监护转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