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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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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制度.doc

上传人:1520734578 2014/9/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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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教育科技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根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二章第五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批准: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三)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四)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专业考官,本单位考官应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有艺术考级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六)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所需材料
(一)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证明文件;
(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自编并已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复核后报处长审核,由处长主持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呈报分管副厅长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