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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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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80321( 颁布时间) 19980321( 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104 号( 文号)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设立第三章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第四章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第五章招聘和应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 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 合理配置人才资源, 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 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 运用市场机制,对人才交流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活动。第四条从事人才服务活动, 应遵循诚实信用、流向合理、流动有序、保证重点和自愿、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双向选择的原则。第五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人才市场的发展规划与管理规则; (二)审批、核发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对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进行审批; (四)监督、指导人才市场业务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调解、处理人才流动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工商、物价、公安、税务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监督人才市场。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设立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是指为人才供需双方提供双向选择服务的组织。第七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申请的业务范围符合申办单位的性质、特点和有关法规政策;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四)有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 有3名以上熟悉人才交流服务工作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 (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报经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综合性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可设立专业性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第九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收到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并按照国家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并由核发证书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每年审验一次。第十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第十一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需要变更有关事项、歇业或停业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歇业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停业的, 原审批机关还应注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第三章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第十二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在核准范围内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推荐或招聘人才; (三)接受求职者委托为其推荐用人单位; (四)接受委托组织人才培训。第十三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