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就业歧视问题中的性别歧视问题文档简介: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不得对应聘者性别歧视,存在任何民族、性别、年龄歧视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妇女劳动禁忌范围所规定的工作种类,不得以从事禁忌工作为条件录用女职工。【案例】: 小刘是某名牌大学的毕业生, 毕业后参加了某跨国企业的招聘会, 经过层层的面试、笔试、复试,以优异的成绩获得该企业招聘考试的第二名。由于该企业承诺会按招聘考试的成绩招收 8名新职员,小刘认为自己肯定能被录取。但是该企业却没有录用她,反而录用了成绩没有小刘优秀的一名男生。小刘找负责录取工作的该企业的主管理论,该企业主管却说,他们的招聘广告上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优先录取男生”。小刘十分气愤,认为该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 该企业的做法是违法行为,是对公民平等就业权的侵犯。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录用女劳动者时,除(更多交流尽在 HR法务沙龙 QQ群: 173265467) 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录用女职工后,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本案中,该企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小刘,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侵犯了小刘的平等就业权,因此小刘可以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该企业的不法行为。【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不得对应聘者性别歧视,存在任何民族、性别、年龄歧(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 视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妇女劳动禁忌范围所规定的工作种类,不得以从事禁忌工作为条件录用女职工。【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 年7月5日)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 年9月1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 年1月18日)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2 ; 、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 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 ,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 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公斤的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 年8月28日修订)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 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