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0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120513( 颁布时间) 20120614( 实施时间)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39 号( 文号) 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名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地名的命名、更名及注销规则第四章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程序第五章标准地名的使用第六章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第七章地名档案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12 年6月 14 日起施行。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地名管理, 实现地名规范化、标准化, 适应城市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名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备案、公告和使用,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地名违法行为查处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 (二)山、河、湖、海、岛、礁、滩涂、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 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线及站点、城市交通场站等道路交通设施名称; (四)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 (五) 文教卫体、旅游、市政公用、社会福利、宗教活动场所等专业设施名称; (六) 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 名称; (七)门楼牌号;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负责本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涉及全市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 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征集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意见后按程序报批。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有权对地名命名及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权对非法使用地名及破坏地名标志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第二章地名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六条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市地名总体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单独或者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地名详细规划及地名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地名规划应当以城市规划为依托,遵循局部与整体相衔接、新区规划与老区优化相结合、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协调、传承地名文脉与创新文化理念并举的原则。第八条地名总体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内容作为规划依据,编制内容应当包括: (一)构建城市地名系统; (二)明确地名区块空间布局及命名指引; (三) 拟定规划的轨道交通线、快速路、主干路、立交桥、隧道名称; (四)拟定主要的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 (五)制定老地名及历史地名的保护原则、保护名录及保护措施。第九条地名详细规划可以结合城市规划同步编制, 也可以根据需要单独编制。编制内容应当包括: (一) 为规划区范围内现状道路、桥梁、隧道、地下人行通道和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编制地名梳理方案; (二) 为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人行通道和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命名; (三)根据需要对本规划区范围内其他地名进行梳理。编制法定图则等城市规划时涉及前款规定地名详细规划专项内容的, 应当同步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第十条地名规划的编制及批准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依据城市规划,在现状调研基础上形成地名规划草案; (二) 征询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专业协会意见, 必要时就地名规划的阶段性成果进行专家评审; (三) 将地名规划草案进行公开展示, 征询公众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少于 30 日; (四)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将地名规划草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地名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 30 日内在其官方网站和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第十一条修改地名规划, 应当按照地名规划制定程序进行。但涉及地名规划局部内容调整的, 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征询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意见后确定; 涉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市级大型公园等重要名称调整的, 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名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地名规划为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的依据。相关职能部门、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将地名规划中确定的名称纳入相应管理系统。第三章地名的命名、更名及注销规则第十三条除门楼牌号外, 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专名是指地名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指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字词。第十四条地名应当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一地多名的, 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确定唯一的名称和用字。第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同类地名的专名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