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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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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68 2016/7/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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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贵州省卫生厅( 颁布单位) 19890501( 颁布时间) 19890501( 实施时间) 贵州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89年4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 本篇法规被 2004 年6月 29 日发布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和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 预防疾病, 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店(就餐场所、宴会厅) 、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茶座、各种活动中心; (四)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文化娱乐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 、书店; (七)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运送旅客的火车、飞机、轮船)。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声;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第四条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制度。省环境卫生监测站、各级卫生防疫站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监督监测工作。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实行“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制度”。第五条为保证《条例》的贯彻执行, 工商、城建规划、公安、新闻等职能部门应尽职尽责, 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的执法工作, 特作以下要求: (一)工商行政部门先查验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二)城建规划部门、建设银行须先查验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能拨款和办理施工执照; (三)公安部门应配合、支持卫生监督部门的执法工作; (四)新闻部门应积极宣传《条例》和本办法。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督机构的领导, 健全机构, 充实技术人员, 为开展公共场所监督、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装备, 以适应执行《条例》的需要,并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七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监督监测服务, 应按国务院〔 198 5〕 62号文件中的“卫生防疫, 卫生监督监测, 卫生检验, 体检等都要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和成本费”的规定,合理收费。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八条各类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负责本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 并对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为本系统经营单位提供改善卫生状况的必要条件。第九条经营单位应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和申领卫生许可证。(一) 公共场所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学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培训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 掌握培训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 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 (二)从业人员应在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