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120327( 颁布时间) 20120201( 实施时间)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 229 号( 文号) 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格式条款(以下简称格式条款) ,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提供方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内容。商业广告、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互联网页、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在经营活动中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 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指导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指导, 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 对本行业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 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下列合同文本中含有格式条款的, 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前不少于 15 日,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文本; (二)邮政、电信、有线电视合同文本; (三)旅游合同文本; (四)运输合同文本; (五)房屋买卖及其居间、委托合同文本; (六)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文本; (七)住宅装修合同文本; (八)汽车买卖、租赁合同文本; (九)经营性教育培训合同文本; (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合同文本; (十一)拍卖、典当合同文本; (十二)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其他合同文本。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格式条款的商业广告、通知、须知等, 不需备案。第六条提供方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对方、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八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或不应由对方承担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 (二)承担应由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对方设定的其他责任。第九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四)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条提供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含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内容的, 应当在合同订立前, 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应设置或张贴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十一条提供方可以参照由省及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