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支票有两种兑现方法:(1 )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2 )委托自己公司的往来银行代为兑现转账。取得支票后, 就要将支票向付款人( 金融机构) 提示。支票一旦被提示后, 付款人就从该提示的支票的发票人户头中,支付支票上记载的金额给持票人。通常都是以( 2 )的方式兑现支票金额。将支票委托自己公司的往来银行代为交换兑现,银行将支票带至票据交换所交换, 由银行之间处理。这时, 付款银行的发票人的存款余额不足时,这张支票就成了拒付支票,会被贴上不能付款的笺条而退还。也可由( 1 )的方式使支票兑现,但如果付款银行是在外地,这么做就很无效率,而且不经由票据交换所, 若发生存款不足的情形时, 彼此间的纠纷就很难处理。因此, 为确保安全及便利性,还是经由银行代为交换兑现。有些发票人很糊涂,即使今年 2 月无 29 日,付款日仍写 29 日, 6 月无 31 日,也开 6月31 日, 遇到这种情况,依《票据法》规定, 仍依当月最后一天为付款日。支票若经发票人向银行提出止付的申请, 付款银行就不得支付金额给持票人。会计人员在收到支票的当天或第二天,就应该立刻将支票转入银行代收。但如果支票拒付怎么办?没关系,你还可以行使追索权。追索权行使的条件如下: (1 )在提示期间内提示。(2 )支票上附有付款银行拒绝支付的理由。由于存款额不足等理由, 提出兑现的支票就会被拒付, 然后从银行退回给持票人。这种情况下, 虽然支票被拒付, 但对持票人而言, 有向发票人或背书人要求支付该支票上的金额或利息等的权利,此种权利就称为追索权。行使追索权, 必须具备上列二项条件。上述的条件(1) 是指发票日后 10 日内必须提示兑现。如果过了提示期间,发票人可取消付款的委托,而该支票的追索权也随之取消。要证明支票被拒付, 付款银行会开立拒付的证明。其有关文句是“×× 支票, 由于××× 理由,无法兑现。×××× 年×× 月×× 日×× 银行×× 分行,经理××× 印”。票据拒付被退票时,拒付理由的笺条会随着支票退还给持票人。如果票据遭退票无法领到现金, 即可行使追索权。如果行使了追索权, 而发票人或背书人无支付的意思表示的话,就会导致诉讼案件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