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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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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案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 )一中民终字第 1381 号上诉人( 原审原告) 和川,男, 1990 年2月3 日出生, 满族, 现在北京市寄读学校就读, 住北京市理工大学院内 30 号楼 96 单元 602 号。法定代理人和平,女, 1965 年2月2 日出生, 满族, 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小学教师,住同上。委托代理人赵兰兰,女, 1976 年 12月 30 日出生, 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住北京市海淀区西苑草场 188 号。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北京市海淀实验中学,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堆子 131 号。法定代表人王庚民,校长。委托代理人魏贵勤,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和川因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5 ) 海民初字第 15652 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 年6月, 和川起诉至一审法院,称: 我系北京市海淀实验中学( 以下简称海淀实验中学) 初中部学生。 2003 年9月5 日下午, 学校误以为我打架, 给我停课 3 节, 并给予警告处分; 同年 9月8日, 因我将学校铁皮柜损坏, 被停 1 天共计 8 节课。之后, 我转入香山中学借读。 2004 年2月 16 日,我又回到海淀实验学校,但直到 24 日才正式进入课堂学****学校给我停课 9 天累计 56 节。 2004 年5月 11 日到 2004 年5月 14 日,学校又给我停课 4天, 共计 22节, 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同时进行了张榜公布。至此,海淀实验中学在 2003 年至 2004 年期间, 以种种理由给我停课达 89 节及两次纪律处分, 严重侵犯了我的受教育权。要求判令海淀实验中学赔偿经济损失 4450 元、赔礼道歉、撤销两次处分。海淀实验中学辩称: 200 3年9月1 日开学第一周内, 因和川与同学打架和严重损害公物,我校给予警告处分, 并将情况告知家长。当月 8日, 家长提出让和川到香山中学试读( 学籍仍在我校), 我校决定暂不公布该处分决定。 2004 年2月, 家长提出返回我校继续就读, 我校又对和川进行了思想教育, 最终决定让和川转回我校学****但是和川仍不能严格要求自己, 经常违反学校纪律, 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我校政教处对和川给予记过处分。和川自入校以来先后出现与同学发生矛盾而且动手打人, 恐吓同学, 校外抽烟, 严重损坏学校公共财物等一系列不良行为, 我校因而对其进行单独的德育教育,贯彻了义务教育法的方针。和川在校多次违纪,我校为了严肃校规校纪才依照我校德育手册处分细则做出纪律处分,并无不妥。不同意和川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 和川提出的海淀实验中学给和川停课达 89 节的事实,只有单方陈述,并没有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故对海淀实验中学给和川停课达 89 节的事实不予认定。和川在校期间确实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发生, 校方采取写检查、给予纪律处分等方式对和川进行教育惩戒, 属于学校和老师维护教育管理秩序的方法问题,其妥当性不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海淀实验中学是否应当撤销对和川的纪律处分应当按照其校规处理。据此,于 2005 年 11月 15 日判决:驳回和川要求北京市海淀实验中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四百五十元和向其赔礼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