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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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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行业标准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
Code for urban planning engineering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and surveying
CJJ 57—94
主编单位:市勘察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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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的通知
建标[1994]337号
根据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81)城科字第 15 号文的要求,由市勘察院主编的《城市规划工程地
质勘察规》,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 CJJ 57—94,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与岩土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
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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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在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
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
 本规适用于各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必须结合任务要求,因地制宜,选择运用各种勘察手段,提供符合城市
规划要求的勘察成果。在勘察工作中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新技术(如遥感、电子计算机技术等)和地
质学科新理论。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一般规定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简称总体规划勘察)
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简称详细规划勘察)。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应以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辅以必
要的勘探、测试工作。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的工作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应按下列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勘察阶段与其任务要求;
 规划区的地理、地质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
 规划区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环境特征的研究程度,以与当地的工程建设经验。
 城市规划区的各场地,应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按表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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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规划勘察阶段,近期建设区的拟建工程的等级,应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工程破坏的后果
(危与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与修复可能性)的严重性,按表  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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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总体规划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
 总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各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城市的性质、
发展规模、城市各项用地的合理选择、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与编制各项专业总体规
划提供工程地质依据,还应研究和预测规划实施过程与远景发展中,对地质环境影响的变化趋势和
可能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防治对策。
 总体规划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已有资料、文献;调查了解当地的工程建设经验。
 调查了解规划区各场地的地形、地质(地层、构造)与地貌特征、地基岩土的空间分布规
律与其物理力学性质、动力地质作用的成因类型、空间分布、发生和诱发条件等以与它们对场地稳
定性的影响与其发展趋势,并应调查了解规划区存在的特殊性岩土的典型性质。
 调查了解规划区各场地的地下水类型、埋藏、迳流与排泄条件、地下水位与其变化幅度、
地下水污染情况,并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试样进行水质分析;在缺乏地下水长期观测资料的规划区应
建立地下水长期观测网,进行地下水位和水质的长期观测。
 对于地震区的城市,应调查了解规划区的地震地质背景和地震基本烈度,对地震设防烈度等
于或大于 7 度的规划区,尚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在规划实施过程与远景发展中,应调查研究并预测地质条件变化或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工程
地质问题。
 综合分析规划区各场地工程地质(地形、岩土性质、地下水、动力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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