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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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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

上传人:yzhqw888 2016/7/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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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1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出席了公司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已经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该决议已于200 6年4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C21 版及《上海证券报》 C7 版上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6 年5 月16 日在烟台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关于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2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4 名, 代表股份120,634,772 股, %。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0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5 年度报告和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