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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第 1 页
出租方:
承租方:
术 语 解 释
  1. 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 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 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 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 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9. 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10. 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04)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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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第 2 页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 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
  7.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 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