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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XX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1 号
"电子认证效劳管理方法"已经2021年2月4日中华人民XX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XX国信息产业部2005年2月8日发布的"电子认证效劳管理方法"〔中华人民XX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同时废止。
部 长 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电子认证效劳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规X电子认证效劳行为,对电子认证效劳提供者实施监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XX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电子认证效劳,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电子认证效劳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效劳的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效劳机构〞〕。
向社会公众提供效劳的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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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效劳,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XX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和电子认证效劳实施监视管理。
第二章 电子认证效劳机构
第五条 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效劳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效劳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平安管理人员和客户效劳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效劳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平安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电子认证效劳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