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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噪声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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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噪声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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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噪声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驻马店市建筑施工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噪声监管。二、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全市建筑施工噪声监管情况的监督检查。三、驿城区、开发区环保局、产业集聚区环保办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防止噪声污染。四、市环境监察支队要支持、协助、指导、监督各县、区环保部门的建筑施工噪声监管工作,必要时应当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直接调查处理。五、驿城区、开发区环保局、产业集聚区环保办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进行排查,建立监管档案,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施工工地详细位置;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开工日期;工程期限;噪声防治措施情况。(二)施工工地周边居民举报投诉噪声污染情况(无投诉; 个人投诉;多人投诉;偶然投诉;反复投诉)。(三)是否存在无特殊原因夜间施工现象。(四)施工工地周边 300 米内是否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六、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如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七、环保部门应将建筑施工噪声有关管理规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施工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八、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后,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置。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九、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夜间施工造成噪声污染拒不整改的,环保部门应当: (一)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 (二)进行录像、拍照; (三)进行施工边界噪声监测;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