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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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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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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三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部署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三节 消防车道
第四章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结构
第一节 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二节 防火墙和隔墙
第三节 电梯井和管道井
第四节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第五节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第五章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二节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第三节 消防电梯
第六章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二节 消防用水量
第三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第四节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第五节 消防水泵房
第六节 固定灭火装置
第七章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整
第一节 防烟、排烟
第二节 通风和空气调整
第八章 电 气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二节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三节 灯 具
第四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face="幼圆" color="#0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降低高层民用建筑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必需遵照国家相关方针、政策,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特点,采取可靠防火方法,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优异、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高层民用建筑及和其相连隶属建筑:
  一、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
  二、建筑高度超出24米其它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适用于建筑高度超出100米民用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出24米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中人民防空地下室。
  注: 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高度。屋顶上了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住宅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出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除实施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设计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2.0.1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依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通常可按表2.0.1分类。
 
建 筑 物 分 类 表2.0.1
----------------------------------
|名 称| 一 类 | 二 类 |
|----|-------------|-------------|
| |高级住宅 | |
|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一般 |十至十八层一般住宅 |
| | 住宅 | |
|----|-------------|-------------|
| |医院 |建筑高度不超出50米教学|
| |百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