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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职员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
(建议稿)
***治理咨询公司
2002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福利和社会保 障行为,使公司职员了解并正确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员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要紧包括医疗保险制度、 养老 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假期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制订的原则是, 充分考虑职员的各项福利和保障
得到充分地满足、以及公司支出的节约两个方面。
第二章 医疗保险制度
第四条 公司医疗保险制度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职员,包括在职职员和退休职员。
第六条 公司按照成都市医保局的规定, 代表公司职员, 向指定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差不多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七条 职员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在职职员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本人上一 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员月平均工资 300%
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员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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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工资 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员月平均工资的 60%为
缴费基数。
在职职员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 2%的比例缴纳差不多医疗 保险费。退休职员个人不缴纳差不多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公司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公司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员缴费基数之和。
公司按照缴费基数 10%的比例缴纳差不多医疗保险费,并 按缴费基数 2%的比例缴纳地点附加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差不多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构成。
公司缴纳的差不多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制度第十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第十条 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计入。
在职职员缴纳的差不多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 疗帐户。
公司缴纳的差不多医疗保险费, 依照下列比例计入在职职员 个人医疗帐户:
(一) 34 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员年平均工资的
%;
二)35 岁至 44岁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员年平均工资的
1%;
三) 45 岁至退休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员年平均工资的
%。 用人单位缴纳的差不多医疗保险费, 依照下列比例计入退休 职员个人医疗帐户:
(一)退休至 74 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员年平均工 资的 4%;
(二) 75 岁以上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员年平均工资的
%。
第十一条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和计息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 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 承。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个人医疗帐户年末资金, 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并计入个人医 疗帐户。
第十二条 附加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地点附加医疗保险费, 全 部纳入地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 。
第十三条 职员的就医和配药。 职员能够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员能够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 也能够按照规定到定点零售 药店配药。
职员的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诊 的,能够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四条 职员享受差不多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职员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能够享受差不多医疗保险 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能享受差不多医疗保险待遇。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员, 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 费后,方可接着享受差不多医疗保险待遇。
职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
15 年的,职员退休后能够享受差不多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 年限的计算,由市医保局另行规定。
本制度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差不多医疗保险待遇的退 休职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十五条 在职职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员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 除本制度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费用, 由其个人医疗帐 户资金支付。 不足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 (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 药所发生的费用) : 一) 1955年12月 31日前出生、在 2000年 12月31日前
参加工作的,由个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职员年平均工资的 10%,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 70%,其余部分由
在职职员自负。
(二)1956年1月1日至 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的, 由个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职员年 平均工资的 10%,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 60%, 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员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