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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都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
2011-3-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都市规划治理, 保证都市规划的实施,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都市居住区规 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 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宣都市都市规划区内都市详细规划编 制、都市规划治理及各项工程建设,临时建设、个人建房除外。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
第三条 都市建设用地分类, 依照其要紧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差不 多原则,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GBJ137-90)》 执行。
第四条 都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 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 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 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 照都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和本规定 《附表一》 确定的建设 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不或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阻碍和用地基础设施 条件,具体确定适建范围 ;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 应 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
(四)不宜在都市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为住 宅、办公的建筑。
第二节 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操纵
第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参照本 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六条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 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 其建筑容量操 纵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 按不同类型分不执 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 应按不同性质建 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操纵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 合操纵指标; 不同层数建筑的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可按各类不换算 综合操纵指标。
第七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 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 施的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应按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 3 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必 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其建筑容量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 行;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3 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 其建筑容量操纵, 已 编制详细规划的,按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操纵指标 应参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用地 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 分析后确定。 第九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住宅建筑基地面积为 1000 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基地面积为 1500 平方米;
(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基地面积为 3000 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确 实不阻碍都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差不多完成建设或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