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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吉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吉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吉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2009 年6月4 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 9 年7月20 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 206 号公布自 200 9年8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行为, 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 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转移或停放时,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三条除农业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事故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发生涉及人身死亡的农业机械事故,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特别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其他与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有关的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五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机, 保护现场。造***身伤亡的, 驾驶( 操作) 人员及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并迅速报告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参加保险的,应当报告保险公司。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妥善保管重要痕迹。对未造***身伤亡,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可以即时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第六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受理农业机械事故报案。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 应当制作受案记录, 并立即派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赶赴现场, 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处理。对属于农业机械事故的,应当自勘查现场时起 24 小时内立案;对不属于农业机械事故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七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 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规定报告本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对需要由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特别调查组介入之前,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等项工作不能中断。第八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农业机械事故快报和农业机械事故月报工作。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 应有 2 名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参加,并出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试, 取得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资格后,方可从事事故处理工作。第十条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第十一条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 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二)对有人员死亡的农业机械事故,应当立即通报公安机关; (三)确定、询问当事人; (四)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查找证人,收集相关证据; (五) 对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业机械发生的事故,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置, 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六) 事故造成供电、通讯、公路等设施损毁的, 应当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二条勘查农业机械事故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或摄像, 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和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查的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