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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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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tmm958758 2016/7/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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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81229( 颁布时间) 19990201( 实施时间) 20041001( 失效时间)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8 年 11月 25 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 1998 年 12月 29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容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政公用、公安、工商、文化、卫生、建设、建工、房管、规划、环保、园林、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并同步组织实施。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 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严格管理, 教育其文明执法。第七条提倡、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益活动。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完好, 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形,对影响市容的临街、临河破残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改造或者拆除。第十条临街、临河建筑物外墙污染的, 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第十一条市区道路两侧临街阳台、窗户的外侧, 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楼(房)顶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第十二条灯饰、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市容的要求,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地名牌、路标、牌匾、画廊、橱窗等,应当整洁美观,用字规范准确。大型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画廊的设置, 必须征得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道路附着物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应当经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 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指定的位置和时间张挂、张贴。第十五条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第十六条市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 、草坪等作为分界,其色调、造型应当与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七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 禁止随意损毁或者占用。栽培、整修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杂物,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