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规定一、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1 、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2 、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或者市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3 、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市或者省公安消防机构进行。跨行政区的火灾事故的调查, 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二、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1 、保护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非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包括现场保护人)禁止擅自进入火灾隔离保护区,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火灾现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撤销保护措施。 2 、建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火灾调查组的职责是: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5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 、火灾现场勘查和访问 4 、火灾损失核定 5 、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 6 、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三、火灾事故处理主要分为四类: 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下列处理: ①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③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定构成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火灾, 应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 所作出的决定应以主管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 认为具有放火嫌疑的案件, 应当及时通知刑事侦查人员参加调查, 构成放火案件和, 应及时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