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运输)交通事故原告
代理词
交通事故原告代理词
我受娄烦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五原告的代理人,今
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审理。通过庭前了解案情,***,结合法
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壹、本案基本事实:
2011 年 5 月 19 日 14 时许,原告乘坐***驾驶的晋**少林客车在
娄烦县下静游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和相对方向被告四***驾驶的
鲁**挂解放半挂货车相撞,导致原告 xxx 等受伤的交通事故。经***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
规定,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
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
担次要责任。四原告无责任。原告的受伤和***、被告***的行为有因
果关系。由***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且
公交娄字认字 2011 第 00012 号)中的内容,可见,***应对此次交通
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四***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四原告无
责任。
二、被告壹***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三
**X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驾驶的晋**少林客车为被告壹***所有,司机***为***雇员,
因司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故***所承担责任依法由***全部承担。
被告三**X 公司为晋**少林客车挂靠管理单位,依法应对事故责
任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特殊侵权纠纷,在车辆挂户关系中,被
挂户人和挂户人是其内部关系,在其外部关系中,挂户车辆是以被挂
户人名义从事的营运活动,挂户人支配车辆且享有车辆运行利益,被
挂户人同意且放任挂户人以其名义进行具有交通安全危险的民事活
动,如发生交通事故挂户车辆负事故责任则被挂户人和挂户人二者构
成共同侵权,所以应当由被挂户人和挂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被
挂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其内部挂户合同约定向挂户人追偿。
三、被告五***在次要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四***
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五***为鲁**挂解放半挂货车实际所有人,
被告四***为鲁**挂解放半挂货车驾驶员,他们俩之间为雇主和雇员
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
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壹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壹方承
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和雇主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货车所有人即被告五***应在负次要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
任,被告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