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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处理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促进审计部门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公司经济政策、财务资 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处理处罚是指由公司审计部门对审计事 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及 违反《审计法》及公司经济政策的行为,给予处理处罚,作出审计决 定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 责令限期缴纳的收入、专项资金、税收、利润;
(二) 责令退还的违法所得、被侵占的资产;
(三) 责令冲转费用支出或调整会计科目,重新编制会计报 告;
(四) 责令限期纠正管理缺陷,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审计处理事项由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下达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 位实施。
第四条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 警告、通报批评;
(二) 没收违法所得;
(三) 对单位或个人经济处罚;
(四) 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审计处罚决定由公司董事长批准下达,审计、财务、资金、人力 资源、组织、纪检等部门配合实施。
第五条 虚报或瞒报产量、销量、亏损额、利润额、工程进度的
行为,对其单位处以相当于违纪金额 5〜2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 通报批评。
第六条 凡有以下违纪违规事项,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违纪金
额 5〜20%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 截留隐瞒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
的;
(二) 违反企业财务制度规定, 乱挤乱摊费用, 造成成本失真 的;
(三) 违反主管部门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用提取比例的;
(四) 擅自提高费用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的;
(五) 违反税法规定, 发现偷税漏税, 一律按国家规定及时补 交入库,同时按本条处罚。
第七条 借企业改制之机,蓄意降低国有资产真实价值,导致国 有资产流失,经查出,追究改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并依法退 还国有股权。
第八条 截留或转移单位资金,设立帐外“小金库”或违反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在外部金融机构设立账户存取资金, 经查出, 将余额全部没收, 并扣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主管当月工
资。
第九条 公款私存收缴全部利息和本金,对负责人处以本人一个 月工资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企业薪酬管理规定,乱发奖金、劳务费、实物,导
致年度企业实际工资总额超核定标准的,对其单位处以超标准 5〜
20%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不认真执行公司年度工程(基建、技改、大修)计 划,擅自搞计划外工程和设备购置的,随意提高建筑物面积、设备档 次,一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