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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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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doc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1/12/6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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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技工学校招生体检原则及执行细则》
一、标 准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涉及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等不能录取。
2.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之间,可以录取。
血压超过140/90毫米***柱不能录取。肱动脉收缩压不超过160毫米***柱,而舒张压低于86毫米***柱,经尿常规检查正常者,可以录取(青、藏、云、贵等高原地区考生可以恰当放宽)。血压低于86/56毫米***柱,不能录取。
3.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不低于9克%,女性考生不低于8克%,可以录取。患有其她血液病者不能录取。
4.患过结核病,属下列状况,可以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和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5.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取。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但上中学后来未复发者,可以录取(化工类专业不能录取)。
6.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者(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取);胃次全切除或某些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可以录取(应由考生单位提供病史证明),但不能报考某些工种专业〔不能报考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第(3)条〕。
7.肝在肋缘下2厘米以内,质软无压痛,可以录取。肝在肋缘下1厘米以内,质软,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含1厘米)质软,经化验,肝功能正常,可以录取。
8.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取。有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元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肥胖病等),克山病者,不能录取。
9.慢性肾炎不能录取。急性肾炎已治愈两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可以录取。
10.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可以录取。但不能报考某些工种专业〔不能报考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第(3)条〕。
11.有癫痫病史、精神病病史、癔病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不能录取。
12.类风湿性关节炎不能录取。风湿性关节炎已治愈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可以录取。但不能报考某些工种专业〔不能报考工种专业见执行细则内科疾病第(3)条〕。
13.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不能录取。
14.肢体残废、畸形、或有任何一肢体功能受限制者不能录取。
慢性骨髓炎不能录取。急性骨髓炎已治愈一年者,可以录取。
15.作过一叶以上肺切除者、肺不张者,不能录取。
16.脑外伤有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不能录取。严重胸廓畸形、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侧突超过3厘米者,不能录取。
17.各种脉管炎、无脉症、雷诺氏病,不能录取。
18.麻风病患者不能录取。但结核样型麻风病,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以上者,可以录取。白癣、黄癣治愈者,可以录取。全身扩散性湿疹、重复发作牛皮癣者不能录取,但已治愈一年以上无复发者,可以录取。皮肤过敏症,关于化